巨额军火订单是美国的“战果”欧洲的“苦果”(观象台)******
据美国《外交政策》杂志日前报道,美国国防部国防安全局的一份数据报告显示,2022年,由于北约成员国因俄乌局势大量储备武器,美国批准向北约盟友出售的武器数量和价格较2021年几乎翻了一倍,主要军售增加到24项,价值约280亿美元,其中包括对未来北约成员国芬兰出售价值12.4亿美元的武器。
来自欧洲盟友的军火订单纷至沓来,美国军火商赚得盆满钵满。据外媒报道,美国军工企业的利润在2022年创下纪录,多家企业股价在年底都达到或接近历史最高点。过去12个月,美国大型军工企业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和雷神技术公司的股票分别上涨了40%、37%和17%。
当美国军工复合体“开香槟庆祝”的同时,大西洋对岸的欧洲正吞下难咽的苦果——
巨额军费开支进一步增加了欧洲各国的财政负担,扰乱其经济复苏进程。为了满足美国和北约定下的国防支出占比达到国内生产总值2%的“硬指标”,许多欧洲国家被迫在通胀高企、财政困难的条件下增加军费,而其中相当一部分将被用来采购美国军火。德国议会已批准国防部花费100亿欧元采购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制造的F—35战斗机,瑞士、英国、波兰等也已签下购买该型号战斗机的高额订单。2022年以来,美国国务院批准对爱沙尼亚、挪威、芬兰等多个欧洲国家进行军售。“欧盟观察家”网站不无讽刺地指出,原本可以投资于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巨额资金被用于研发和采购武器。然而,“将欧洲的安全建立在军工企业及其投资者基于利润的梦想之上,只会助长未来的战争并加剧人类的苦难”。
美国通过北约将陷入安全焦虑的欧洲拉上自己的“战车”,使欧洲战略自主进程受到重大打击。近年来,欧盟主张提高战略自主的呼声一直很高。乌克兰危机以来,美国加强了对欧洲在外交、军事、能源供应等多领域的捆绑,欧洲争取战略自主的行动力大大受限。依靠对欧高额军售,美国一边承诺以北约实现对欧洲集体安全的保护,强化对欧洲的控制;一边极力渲染所谓“竞争对手”威胁,挑唆俄欧矛盾,在欧洲制造分裂与对抗,并进一步遏制俄罗斯。说到底,美国就是要实现自己打压俄罗斯、牵制欧洲、喂饱军工集团的多重私利。英国iNews网站的文章直言,美国已经将乌克兰危机变成了“代理人战争”——一场可以在没有任何美军伤亡的情况下进行的战争,美国趁机巧取豪夺,掏空欧洲。
美国持续给乌克兰危机火上浇油,使欧洲安全雪上加霜。时至今日,俄乌紧张局势尚未缓解,外溢风险持续显现,欧洲面临着能源危机、粮食短缺、难民增多、经济滞胀等多重挑战,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叠加交织。然而,美国却以“大国战略威胁”“化解地区危机”等为借口,持续扩充武器出口订单,搅动欧洲安全局势。美国军工集团眼中只有利益:“大炮一响、黄金万两”。美国国防工业承包商通用动力公司董事长诺瓦科维奇甚至露骨表态:“2022年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虽然对人类而言,世界已变得越来越危险,但我们已看到需求稳定的良好信号。”
于欧洲而言,真正的安全来自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地区安全构架,而非加入美国为一己私利拉起的对抗阵营。能否以清醒的判断和强大的凝聚力重回“战略自主”的轨道,是摆在欧洲面前的一道必答题。(李嘉宝)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3年01月12日 第 06 版)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